关于分居几个月可以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住房等导致的两地分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感情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分居二年不是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5、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