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