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有“案底”。
免予刑事处罚也称免于刑事处分,是我国的一项刑法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制度,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一种合法选择和判决。简而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前提为“有罪”,结果为“免罚”,与无罪不同。因此,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犯罪前科和“案底”的,同时需要接受训诫或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出现在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罪犯,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