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拿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而我个人认为这上面所说的病假与产假应该不能属于同一种吧!是否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可以驳斥行政经理的观点
更新时间:2018-10-27 14:23:49
问题描述:
公司新来了一个行政经理,刚规定孕妇一共有5天的产检假,超过5天只能请事假,不能请病假;另外还规定产妇请了3、4个月产假后,当年的
年休假就不再享受,并拿出“《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四条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规定,而我个人认为这上面所说的病假与产假应该不能属于同一种吧!请各位律师帮帮忙,是否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可以驳斥行政经理的观点,给予我们帮助,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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