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无故解聘我,我申请劳动仲裁,追加双倍工资,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还是我自己提供证据?
更新时间:2018-10-31 06:09:32
问题描述:
原公司无故解聘我,我申请
劳动仲裁,追加双倍工资,公司以我不是公司员工狡辩,
仲裁后我胜诉。但原公司不服
上诉,他的基本理由:1.提供给劳动局的证据是复印件。而我在原公司的用资审批单作为证据,只有复印件,原件已经交给会计。2。怀疑劳动局未调查清楚公司的实际地址。(他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就以公司的注册地址和我工作的地址不符狡辩)
请问:1.用资审批单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2.调查公司实际地址,是需要劳动局证明还是我自己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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