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车主的名字是我本人,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而车主名字是我本人,有没有责任呢?
更新时间:2018-11-14 23:55:13
问题描述:
我的一辆车卖给黄牛,之后黄牛又把车卖给了肇事人,其中都没有过户,因此车主的名字是我本人,期间黄牛有跟肇事者签
协议,肇事者的
身份证号码及手指纹印都有,先肇事者撞人后逃逸了,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而车主名字是我本人,因此法院找到我,我把相关证明都交给法官,法官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让我和受害者同时去找肇事人,受害者到公安局去立案,公安局认为此案件不是很严重而拒绝立案调查此人。因此受害者提出让我承担
连带责任,请问我有没有责任呢?谢谢,请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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