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2004年1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称这段期间为“工伤医疗期”,且这段期间享受的
工资待遇称为“工伤津贴”。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如下: 第
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
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
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注
1、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注
2、如《河北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