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借了我们的钱,一开始1000元,后来写的借条我们不小心丢掉了。他当时就又借了1000元,他便自己写了一张‘之前的1000元的借条作废,现在欠款2000元,’还签了自己的名字,按了手印等,现在还还钱的时候,他说必须把之前作废的1000元的借条找到,不然不还钱。我想问下您,按照法律他可以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