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先执行共同财产,还是只能是执行抵押合同中的这套房产呢?是否能要求先执行这套共有财产?
更新时间:2018-12-14 01:55:40
问题描述:
我父亲与我母亲离婚后又再婚,再婚前有一套房产是属于我父亲的个人财产,再婚后我父亲将这套
房产抵押给了别人,对方有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我父亲去世后无法还款,就将这套房产抵给债权人。现在我父亲去世了,留下了这套房产以及一些
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债权人申请执行这套婚前房产,由于继承份额的问题,我们几个子女想拍卖我父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债,所以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是法院裁定驳回了我们的诉求。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先执行共同财产,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再执行
婚前财产。还是只能是执行抵押合同中的这套房产呢?
当时还有另一套他们夫妻共同房产也抵押给这位债权人,是否能要求先执行这套共有财产?还是两套同时执行?我们下一步该怎么做,是否有必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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