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级医疗事故。法院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家属主张医院诱使其签订赔偿协议,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谁?
更新时间:2018-12-14 12:07:29
问题描述:
范某因饮酒饱食后上腹疼痛入院,医院初诊,全腹膜炎、消化道穿孔、阑尾炎、注射平痛新等药物后,范某疼痛有缓解,当日晚间又出现腹部剧痛。次日,专家会诊:急性胃穿孔、全腹膜炎、中毒性休克早期。行刨腹探查手术医疗,术后范某死亡。尸检结论为:范某因暴食后出现急性胃扩张,引起十二指肠前壁急性穿孔,而导致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致死,手术打击,加速死亡。 在镇政府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助范某家属救济款18500元:处理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由被告医院负责,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承担经济和
法律责任。 后范某家属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由于术前和术后技术过失,致范某患急性胃扩张,引起十二指肠前壁急性穿孔,中毒性休克,手术已晚,延误有效抢救时限,加上病情估计不足的剖腹检查,抢救力度不够,出现患者死亡,为
一级医疗事故。 依据此鉴定结论,范某家属起诉称被告医院诱使其签订赔偿协议,要求被告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问题: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 家属主张医院诱使其签订赔偿协议,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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