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草契时卖方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我,但是宅基地使用证上是卖方父亲名字。
后 我于2009年将房屋转卖,协议书上写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坐落在……房产一处卖给乙方,乙方一次付给甲方房产款人民币……元整,此协议即签字之时,立时生效。永不反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土地与房产有偿转让。有双方签字和村委会盖章。
我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乙方,但是宅基地使用证是第一次购买时卖房人父亲的名字。不是卖房人的名字。
现在,乙方将我和第一次的卖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我与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要求判决房屋归他所有。
在被告之前原告从未与我联系过,并没有就房屋产权归属和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却以此为理由起诉。
现在,我是被告,第一次卖房人是起诉状上第三人,他跟我签协议,在这场官司里他要帮我请律师,要我给他的律师授权委托书,要我跟他配合。协议上写着:今天他支付给我一万元人民币整,用于xx村xx街xx号宅院的民事诉讼劳务费。期间我需要积极配合他诉讼并提供有效的证据及口供,如合同纠纷他胜诉,愿再支付一万元作为期间劳务费,如果他不胜诉就不需要再支付任何劳务费用,诉讼期间如果我不配合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及口供,将十倍赔偿他之前支付的劳务费用。
他并没有在签的协议书上提及需要给他做伪证或捏造证据之类的话,双方都签字按手印了。他跟我签的配合他诉讼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在今天上午签的协议书,中午就后悔了,想把钱还他把欠条撤回,还有把他给我请的律师,我签的授权委托书撤回来,但是他不同意,说这个协议已经生效了,我撤回就是不配合他诉讼,就是违约了,要十倍赔偿他。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