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程华,男,一九五四年十月出生,汉族。江西抚州人,现住江西省抚州 市临川大道 临桂花苑,现已退休。联系电话:15350047721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医保局。地址:抚州市文昌大道1290号。
诉讼请求事项:一、判决医保局按《社会保险法》给予原告职工医保待遇。二、 退还原告退休后已交居民医保费用。三、判令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四、判医保局经办人员承担原告由于上访而产生的差旅费杂费等共计1500元。
事实和理由:本人从1968年下放知青开始计算工龄,1972年到解放军第780仓库服役四年,1975年7月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退伍后分配在人民银行工作。1984年成立工商银行后,又分在工商银行工作,期间由职工转为干部。为党为国家辛勤工作几十年,一直享受公费医疗,直到2002年工商银行要甩包袱上市(本人档案现存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大幅裁减一线员工,我成了灵活就业的社会包袱,之后我到外地求职,也曾参加过当地医疗保险,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执行后,我到医保窗口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是他们告诉我没有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窗口,无奈只好参加居民医保。
诉讼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告认为,医保局不按上述规定给我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我有47年工龄,在医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已达三十四年,2002年开始医保后至少当年参加了医保。现在退休后却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也使灵活就业公民产生后顾之忧,不利社会和谐稳定,与党和国家提倡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老有所乐的精神相悖背。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医保局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法院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