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未变。依据劳人护【1985】6号文第一条经由厂方向人力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前退休。而该局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及苏劳社险【2007】24号文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
更新时间:2018-12-16 10:05:44
问题描述:
本人自1995年7月进厂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炼胶工作。一直在
镇江菊花电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已有15年,其间厂方在2002年12月改制为自然人控股,原领导层、公司名称未变。由于年满55周岁,想提前
退休,依据劳人护【1985】6号文第一条经由厂方向人力社会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前退休。而该局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及苏劳社险【2007】24号文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求回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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