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记不起当初我父亲贷款的具体时间,最短也是在8年前,我那个体户的父亲因承包预制厂支金不够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以我家200多平米的一楼一底(三间门面,房产证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做抵押.贷款一万三千元,具体贷款合同我不清楚,(所以在此我不能提供具体内容出来参考,请谅解)在贷款以后我父母(以性格不合)离婚了,我是家中最小我排老三(男),有两个姐姐,在离婚的那年我16岁,两个姐姐已经超过了18岁,在离婚判决书上就只注明了我是跟其我父亲(并随其一起生活),而在父母的财产上分割--->二楼三间住房属母亲,并由父亲一次性给母亲一万元!父母双方都同意这样的裁决后,房产证一直在农村信用社里做抵押,所以判决书上注名二楼属于母亲,门面属于父亲,但是房产证上的产权没有分割开.在2002年的正月中旬我父亲犯了脑淤血,我和二姐一直负担父亲医疗费以及父亲的一切生活开支,因当时我父亲有医疗保险,在领取医疗索赔的同时,医院把医疗费清单收回去了,所以我不能提供详细的金额出来,只能大概记起花了两万余医疗费(县级医院一样有存根凭证),至于我大姐在父亲犯病到去世这常达近5年的时间(父亲经历了三次病危抢救)她没承担过我们父亲的一切医疗开支及生活所需费用(大姐对父亲的病情知情).在2007年8月14日父亲去世的安葬费是由我一个人承担(两万一千多),在父亲发病到离去他已经说不出一句遗言.对于父亲去世没留下任何遗言,也没有遗书以及能证明对于他在世时的一切经济(别人欠我父亲的预制板款),财产(抵押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房屋产权)债务(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我们三个子女怎么承担及继承!而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割其中的产权至今也没分割(在离婚到现在,门面是出租给别个人,门面是判给我父亲的,但在离婚至今近10来租金有百分之70却是我母亲收为己有.法院判我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由于生活中的父亲长期奔波不在我身边偶尔也是随母亲生活,在这点上母亲确实有一点经济上的付出,母亲以此为由,父亲去世都一年多了现在的房租费也是母亲在收).我曾像母亲提议过,贷款由我承担,我向丈母娘先借钱还了贷款拿回房屋的产权,房租就由我收,收来的房租在加上自己挣的钱再来还丈母娘的钱,这样的商议被拒绝^^^^^!一个不懂法律的我不知道我母亲这样干涉我对偿还父亲的债务计划她是否有干涉的权利,但是站在人情与亲请的角度,我又能拿她如何???目前的我在即使回到父亲留下的两百多平米宽的房屋时,也没有我容身休息的地方,我应该用法律的那一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利益??
贾律师在你看到这里的时候我非常歉意的(对我的表达能力)像你说声请在一次多多包涵,谢谢!
我对法律一点都不了解也不知道现在出现在我面前的问题我该怎么样去解决,请贾律师给予宝贵的指教!
至今,我们三姐妹都已婚都各有一小孩,关于我父亲贷款由当初贷出的一万三千元到父亲去世那时(2007年8月)连本带利已经是五万多(父亲的不幸和父亲犯病这期间我已欠下外债帐四万余块),父亲在没去世的时候农村信用合作社就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我父亲贷款及偿还一案(曾听父亲说过,有部分利息被农村信用社转为本金一并算息),现在我最盲目的就是我应该怎么去面对父亲留下这些债务琐事???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我父亲去世(贷款当时人)这样的债务,由子女来偿还,能不能在利息上给予减少的可能性呢?
父亲从生病到去世时我欠四万多再加上这5万多的贷款凭我现在的收入来偿还,我只有说声;我会尽力的
请问贾律师;对于我是父亲的唯一儿子我能有财产的优先继承权和主宰吗?在我不放弃偿还父亲的贷款情况下我有多久的时间去筹备偿还时间??我一个人去承担这笔(父亲)负债时,我有没有义务给我两个姐姐商量房子的产权在我偿还贷款后是否能属于我???如不能完全属于我,那么我请问;贾律师;那我两个姐姐是不是应该也承担一部分的债务???我父亲和母亲离婚后的今天,我母亲对于我父亲留下的一切遗产及债务,在我母亲身上还会不会存在一定的主宰权和继承权呢??
我的两个姐夫包括我的妻子他们有主宰权和继承权吗???他们有,那么在这方面的法规上有没有子女间谁会存在优先的权利或是绝对的主权?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及我未得到任何方面通知的情况下,我两个姐姐和姐夫能通过偿还贷款的方式得到房子的产权吗?
在我目前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是否能经过,把父亲的贷款转为我的贷款,由我的名义来接受这笔贷款及利息吗???如果能,那么被抵押的产权能不能转到我名下?
这类起诉按法律来说,被抵押的房屋会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是封闭呢?一旦被强制执行是不是会把被抵押产权房屋上的面积全部执行在内呢???执行后我一家三口的居住没保障,我应该走那条渠道找那个部门呢?按目前的房产价和房屋的所在位置来算,抵押的房屋面积远远不止值五万多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让我把损失降到最低?
我父亲在经营预制板厂是,别人欠他的预制板款(有原件欠条)我有权利去追回这笔款子吗???这类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呢???父亲在一学校承包建修时,工程完工后但是工程款还没完全的给我父亲,父亲还没病危的时候叫给我一张学校欠父亲工程款的领条,领条上有一万五千玖百圆的金额,但是当我去学校领的时候,学校的答复是;我父亲领过了,但是我就是没想明白,我父亲领了,那么这张盖有学校的印章和当时学校任校长亲笔签字的领条,在服款后学校财务室为什么不收回去呢,难道学校不用注帐的吗??难道一个学校不要单据都可以注帐吗???我也曾想过去看看我父亲是什么时候领走的这笔钱,但是学校的会计不愿意,强烈的反对任何一个人看他对我父亲的领款签字!
谢谢贾律师.希望你能尽快用法律知识告诉,指点我该怎么去了解这上一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