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违约赔偿成不成立?违约赔偿。请问针对我们劳动者而言
更新时间:2018-12-18 08:16:09
问题描述:
大家好,我是信用社今年6月份考试招入的员工,现在已经签订合同。有一条让人看了很烦恼,请大家谈下看法,他们的违约赔偿成不成立?以下是合同摘要:……第九条 解除、终止和违反
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期限),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违约赔偿。按合同期限每少服务一年,赔偿甲方人力资源投资费用及经济损失不低于5000元(分月计算)上面摘录中乙方只劳动者,甲方指信用社。 请问针对我们劳动者而言,所列的三条是否有效?我记得
劳动法规定只有一个培训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如果人走了,需要赔偿。但是这次参加培训的2600元,使我们自己掏的腰包,不欠所谓的培训费。现在正在纠结去不去,因为有一条说:乙方在2011年10月1日前到岗,乙方未按时到岗的,本合同自动失效。因此我想在生效条件产生前决定去不去。况且现在信用社的揽存任务很恼火,像我们这些没富裕朋友关系的,没去了恐怕完不成揽存任务,完不成就没绩效,到时每月领几百元钱的钱,怎么过日子。(考试之后才知道信用社员工每个极度都要揽存)请大家解释下,那几个条款合法不?我在考虑假如我进去了,中途因为完不成揽存任务被开除了,如果那几条合法,我起步赔惨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