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诉人不存在而驳回这样合理吗?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的依据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8-12-19 13: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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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在一家个体公司上班,因未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缴保险提出离职,离职后8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争议仲裁,但是7月公司注销(经营者没换,改了法人和明证),9月开庭审理,今天收到裁决书“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已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再是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劳动争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们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益” 请问我该怎么办?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重新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是向法院诉讼的话,被诉讼人应该怎么填?是和劳动争议申请书一样还是先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重新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栏中应该应该填什么?原公司名还是法人代表名称?(注意,因为他公司已经注销后我提出仲裁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诉人不存在而驳回这样合理吗?)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的依据合理吗? 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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