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医生还为她开了药,然我名誉受损,并没有偷偷的。证据什么的还需要什么,还是要靠法律。

更新时间:2018-12-20 17:02:31
问题描述:
我于去年10月去李某开的公司帮忙,由于当时关系较好,因此也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拿工资。由于工作原因时常住李某家,偶尔男朋友也会过来,这个李某是知道的。后来公司招了几个员工,时间一长我发现李某为人处世有问题,对我的态度也暧昧不清,说喜欢我(我也是女的),一日晚上八点左右无故喝醉在家里撒酒疯,几次要冲出去开车,被我拉住,还要自杀什么的,也不准我出门。后晚上十一点实在支持不住打电话让其他员工过来将她拉住,由于害怕之后我便住在员工宿舍。

其中有个员工是她之前的同事,一日告诉我李某曾今在她面前下跪,要求她不要接近我,还说我生日时她送我5000块钱。5000这件事情根本是莫须有的。之后渐渐发现李某喜欢说谎,如便饭,虚荣心也强。

她曾对公司一男同事毛手毛脚,有一日男同事由于嫌其烦便没有住宿舍回家了,我让李某下了班别老去宿舍找陈某,结果她说男同事(简称陈某)喜欢她,闹变扭吃醋等等。

结果后来陈某知道后很无语,说压根就没有的事情,李某还编造陈某亲她,向她表白,同她一起去酒吧等等。

之后她与员工的状况每况愈下,大家都知道她为人谎话连篇,情绪也不稳定。于是劝她去看心理医生,后来她说她有去看,心理医生还为她开了药,说他是主控能力严重不足,这件事后经其姐姐证实应该又是撒谎的,他压根没去。

之后由于他个人能力问题经营不善,员工矛盾又激化,她趁员工不在,截取我与员工聊天记录打印作为证据,带着其姐姐与我理论。

由于当时有记录为证,而且那个员工是外地的,之前还被李某威胁过说让其在这一带混不下去等等,因此对峙期间也敢说什么所以当时我理亏。

她家当时收到恐吓信,但却没和我说,一口咬定是我和男朋友住过她家,给他家带来邪气,说什么我害了她家一家三口,我当时不知道情况,也不知所措。还多次威胁我要让我带全家去她家念佛道歉消灾。但是我一口答应,毕竟人命比较重要。

当晚我接到她的电话,说她去给我们算命了,说宿舍的同事一个会不得善终一个会克死同事母亲。后来经她姐姐证实这也是他编造的,可见其恶毒。

事后几天她姐姐来找我,QQ上问起许多李某曾对她说起我做过的事情,由于和她姐姐也有接触,她姐姐对她和了解,许多事情事实明确发现都是她编造的,对我的人格造成侮辱。她姐姐也向我道明原委。对她也失望透顶,据我所知她们现在是不联系了,原因是李某理亏无法面对其姐姐。

后来在我上班期间,让其母亲电话我家里,说我在外面说她是同性恋,导致其老师和同学都说她是同性恋,她母亲也责备我。但当时我根本不认识她朋友和老师等等,她还在电话对头吼说要去北京告我,人证物证具在等等,情绪相当激动,还要闹到我公司和家里。

当晚我没有回家,写了信给我父母,将事情的原委告之,我母亲电话给她,问她到底要如何,她却不说话,之后我母亲就说从此两家关系就此断了,对方也同意了。

今年10月份,微博上出现了对我指名道姓恶毒的话语,微博的主人我不认识,看她与李某的互动,发现他们是朋友,李某不知道在其他人面前说了什么导致对方对我的谩骂,说我亏空公司钱什么的,几经劝告任不见其停止,以前同事替我说话,却收到李某的恐吓信,并挑拨离间说当初电话里我将责任全部推倒我同事身上才得以脱身。我母亲曾恳求他放过我保我周全。让我同事不要再替我说话,威胁她要告她等等。

由于同事和我关系很好,便将邮件给我看了,我无语了简直。另外对我微博的谩骂也没有停止,她对一个陌生人散布我的谣言,然我名誉受损,没完没了。

我现在手上有当时对账时候的聊天记录截图,是我与她当时的对账情况,账目上现实根本没有她说的赚了钱被我挥霍的说法。还有她写给同事的恐吓信,和她姐姐的聊天记录,与同事YY的录音,录音已告知,并没有偷偷的。

恳请律师帮我看看该如何做,证据什么的还需要什么,我觉得很多时候还是要靠法律。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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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都包括下面内容: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2018-12-20 16: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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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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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犯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18-12-20 16: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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