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法可依?
更新时间:2018-12-20 23:50:54
问题描述:
上海市规定在08年7月后,单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外地城镇户口员工缴存公积金,如果一直拖欠不缴,是否有法可依?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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