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上课期间,老师让比谁的铅笔尖尖,后来再说收起来的时候,小孩子的同桌的眼睛就碰到孩子的笔尖上了,留了一个黑点。当时在学校附近的卫生所看了,说没有事情,受伤害者的家长也说没有事情了。时候过了十天了,受伤害孩子家长又找来了,说有问题,一见面孩子就说眼皮疼,又说去医院看,请问发生这样的事情责任在谁??还有就是时间距离事情发生已经过了十天了,那么现在我们还需要负责人吗?需要的话错过了最佳的时期,这期间的责任又有谁来承担?孩子的老师有没有责任?
具体的责任划分应该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