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原属其名下的房屋一直由继母居住。去年底,该房屋面临拆迁,我方即与协商分割拆迁款,未果。诉诸法院,取证时在房管局发现遗嘱及继承权证(此前继母绝口未提)。变起仓促,我们已来不及收集相关证据,在庭审时,仅指出公证没有录音录像、签名全部以手印代替、对我生母名字及去世时间叙述错误等问题,法院没有采信,拟判我们败诉,遂撤诉。
撤诉后,向公证处申请复查,维持。又向本地公证协会投诉,递交如下证据:
一、父亲九二年病发时住院病历,诊断失语,脑萎缩,语言蹇涩。后只在门诊看过病,查不到其它病历;
二、证人证言。父亲生前同事邻居(也是继母同事邻居)四人(可征集更多)、侄女侄女婿三人;
三、公证处存档卷宗指纹只有九枚的照片;
四、墓碑照片。证明生母名字和去世时间。
公证问询笔录中明确说明遗嘱系我父亲口述,由公证员代书,由此我们以为根据以上证据,可以撤销该公证,结果大跌眼镜,让人倍感震惊和愤怒。其维持理由是:
一、病历系九二年的而非立遗嘱时的(无视脑萎缩无法治愈这一医学常识);
二、不认可证人证言;
三、辩称指纹是十枚,有一枚装订时盖住了。
依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公证处也应提交证据,但本案中未提交任何材料。我们指出同由该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未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核实的问题,直接被忽略。
现在我们准备再行起诉,请教一下:
一、以现在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大吗?还需补充什么证据?
二、是以公证处同列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仅起诉继母?
三、本地律师与公证处同属司法局同一个部门管理,是否选择外地律师为好?
敬请各位解答,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