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仲裁,请问赔付时的工资计算基数有哪些取证是可以算作有效的?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9-01-08 15:07:34
问题描述:
我自2013年4月15日进入该公司,职位人事部考勤专员,试用期3个月第一次合同签订3年,2016年4月15日签订第二次
劳动合同至2017年4月14日但第二次的合同始终未给我,至今未签订第三次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遭到拒绝,只愿意签固定期限2年,☆公司并不知道拒绝无固定期限后我可以要求赔偿至少4个半月以上的工资,现在知道后又同意签订无固定合同,但是关系已经搞僵了,请问该怎么办?如果坚持不签,还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然后公司已经有明确消息1年内会慢慢过渡后关门,关门后的赔偿又如何计算?如
劳动仲裁,可否要求往期的加班工资赔付,原本公司的加班情况要么是加班不算你加班,要么是给你相同时间的调休不管什么时候加班,加多久就调休多久,没有1.5倍,2倍,3倍的说法,☆请问我在这公司工作四年多如要求赔付加班可以往前追溯多久?☆公司的工资结算形式是社保缴纳最低基数的金额打工资卡,其余部分发现金,请问赔付时的工资计算基数有哪些取证是可以算作有效的?最后,公司缴纳的社保和
公积金一直都是缴纳最低基数,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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