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日资公司工作,于2005年在工作时不慎将腰扭伤,送到医院检查为腰间盘突出,但当时只是报了工伤,报销了医疗费.在2010年3月份的时候在公司院内,由于积雪多,路滑又一次将腰扭伤,到医院检查后还和05年时是同一位置.之后办理了工伤,并于2010年5月18日下发了工伤证,2010年九月份认定为工伤十级.由于腰的伤痛一直不能正常上班,所以在最近的三个月里一直休息,快到年底了,单位领导找我谈话说:"不上班的情况下只开六个月的工资,并要与我
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
1.在我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解除合同按照法?律应该给予我什么样的赔偿?
2.如果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我与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我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两者的区别在哪?
3.在我工伤休假期间,公司只给我开6个月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