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为赔偿三个月房租。并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请问可以起诉吗?
更新时间:2019-01-18 13:11:02
问题描述:
我在成都有一套清水房,因为人在外地工作,故从2012年8月起以240元/月的价格租赁给了租客,约定合同期两年,并在合同中规定了
违约责任为赔偿三个月房租。现因为工作原因调回成都,需要收回房子,装修后自住,故已提前2个月通知租客终止合同,并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但是现在租客以未满两年为由拒绝搬离,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强制执行?另外我还需要承担其他合同外的违约责任吗?如果起诉,我并不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之类的信息,只有对方的手机号码和名字,请问可以起诉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