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无财产可执行,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管理人的申请

更新时间:2019-01-27 07:17:00
问题描述:
由于A欠B的资金。而A无力偿还B的资金。在法院判决以后,由于无财产可执行,问题搁置。后因B了解到C为A的子公司。并欠A多余A欠B的资金。A向人民法院以代位权向法院起诉。胜诉后,A由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A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代位权的申请。债务人A在破产情况下,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管理人的申请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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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2019-01-27 07: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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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2019-01-27 07: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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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履行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上述两部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两种不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是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主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除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申请破产的主体,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当然不同。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主要有以下依据:  
    一、债务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通过破产还债体现其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权;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还有利于债务人的职工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简言之,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作为破产主体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书,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019-01-27 07: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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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  
    1、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惠性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  
    3、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  
    4、其他抵销限制。  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所负债务抵销。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力的债务相互抵销。破产债权人因侵权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等。
    2019-01-27 0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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