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是有权利要求签订第三次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不是应当支付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9-01-29 11:35:26
问题描述:
2008年我到该公司工作,一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份2008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8日,第二份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一共干了将近5年了,今年1月6日公司提出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并让我签一张
合同终止/解除协议拿补偿金走人,我没同意,1月23日我上班发现我的考勤卡不见了,公司还要求我不要再来上班,并于年前给我发了1月份仅7天的工资到工资卡里,1月25日还往我家里寄盖章的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我现在没和公司签订任何终止劳动的书面材料,请问我的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签订第三次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是不是应当支付我双倍的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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