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知道工伤认定还有期限的时候,我该怎么办呢,为什么还要设定工伤鉴定期限呢。
更新时间:2019-02-03 07:47:14
问题描述:
我是2011年4月6日早7点-8点,在车间外作业时抬楼板,当抬起楼板放下的时候不小心砸到了手,当时住院的时候拍了片子,中指轻微粉碎性骨折,中指和无名指的指甲顶端到末端连肉直接脱落,露出了手指骨。在当地医院说要截肢,当时接受不了,有医生说去外地可以做皮瓣手术,可以不做截肢。转到外地医院接受治疗了大概1个月零几天手伤未痊愈的情况下,企业催促我出院安排我工作中养伤,由于我性格内向,事情又发生在自己身上,对自己心理照成了影响,不善于处事,答应了,上了班后单位领导找过我谈话,但都为谈及事后赔偿的问题。期间我找过单位领导要求赔偿的要求,可是每次都是敷衍几句就不搭理了,直到现在感到向单位索要赔偿无望的情况下才想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知道工伤认定还有期限的时候,我傻了。我该怎么办呢,难道伤害事故自己承受了,却得不到应该得到的赔偿。我不明白,为什么还要设定工伤鉴定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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