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按照正常的劳动法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劳动赔偿:2008年-2013年每逢过节过年的加班工资。以上合理要求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9-02-18 14:01:55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司2013年广东省人员裁编,广东省外区人员,公司发调令函,调往生产事业部当员工3月1号上岗,公司模式变更,调令没经与我们沟通,直接发调令函,坚决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要求公司对此事给予相应的说法(公司于2009年在香港上市,合资
企业,从事奶粉销售),个人意见按照正常的
劳动法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劳动赔偿:1、N+1
月工资赔偿,2、2013年1月、2月未给予工资发放赔偿,市场产生个人费用给予核销,3、2013年1月、2月公司为个人缴纳的社保金额,4、2012年公司未发放过年费、年终奖、年后的开门红包,5、2008年-2013年每逢过节过年的加班工资。以上合理要求合理吗,还有哪些合理的权益受到侵犯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需要具备哪些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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