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 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 异地办理结婚证的程序:
a. 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异地结婚登记或异地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b.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c.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d.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