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东会决议,是否提前通过公证送达表示,有什么办法从法律解决防止公司和大股东通过非正常手段形成股东会决议
更新时间:2019-04-24 06:10:37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有几个问题向您请教!1、通过公证送达给变更小股东地址和联系电话的方式给公司和大股东,便于公司和大股东联系到小股东张某某本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2、作为小股东张某某拥有江苏某公司18%股权股东,通过公证送达表示在小股东可能在因对方大股东陈某某一人占股比例82%,利用邮寄等方式可能让小股东无法获取召开股东会的信息(如小股东出差、旅游外出、生病等)而作出
增加注册资本和
股东会决议,达到稀释小股东股权比例的目的。小股东张某某是否提前通过公证送达表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不管任何时间,坚决不放弃增加
注册资本。这样通过公证处送达小股东的表态承诺书在法律上有效吗?3、请教律师,有什么办法在法律上能够保证排除即使大股东一人或者公司想利用邮寄收件失误、以及修改股东会会议决议和会议录音修改等非正常手段通过股东会决议,而达到稀释小股东的股权比例的合法解决方案?4、比如通过公证处公证送达小股东承诺不管在任何情况下、不管任何时间不放弃增资比例的承诺书是否在法律上有效?5、请问律师,有什么办法从法律解决防止公司和大股东通过非正常手段形成股东会决议,达到稀释小股东股权比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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