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一审的判决书上却说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由原告举证来证明被告的医疗有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结果。是否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是否应该由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
更新时间:2019-04-25 03:49:29
问题描述:
原告的家属因为脑中风去医院治疗两个月后,病情越来越严重,有病历记录和脑部核磁共振的片子为证。后去法院提起
医疗损害的诉讼。医院拿出了住院期间的病历,原告在病历中发现有多处内容和事实不符。后用医院提供的病历和原告对部分病历的异议说明一起拿到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到的结果是无法鉴定。
原告认为此案是医疗损害的案子,被告应该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而一审的判决书上却说按照
一般侵权责任由原告举证来证明被告的医疗有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结果。
问题咨询:此案是否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此案是否应该由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被告提供了住院病历后是否就可以认定为无过错了?原告是否有权指出病历不符事实分部?
医疗机构因此无法鉴定的后果是否应该由原告承担?法院判决书上让原告拿出被告医疗行为有过错和导致损害的证明是否合理?
后原告提出二审,判决结果说问题的焦点在于病历的真伪,维持了原判。
疑惑: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没有提到让被告举证,而把焦点放在病历有异议。按理说医疗案是被告举证,这个法院不会不知道,但为什么判决书上却都写的是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呢?被告拿出存在异议的病历,医疗机构鉴定不了,为什么把不利结果推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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