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约定双方协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这么判
更新时间:2018-08-06 20:44:36
问题描述:
2009年6月我朋友刘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二人在某房屋中介公司求购房屋,并与其签订了《求购服务协议》。他们夫妻二人看中了黄先生所有的一套住房,由于他是新加坡籍人,签约时人不在国内,他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与卖房人黄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中“黄杰伟”签名系电子签名。合约约定卖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刘、张二人,并约定双方协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
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后卖房人拒绝前往办理手续,刘、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承担
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刘先生、张女士已将定金交付给中介公司,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将尚未交付给卖方的定金20000元退还给刘、张二人。庭审中,被告黄先生称自己没有签订过
房屋转让合同,也没有收取过两原告的定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这么判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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