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9月11日入职, 工作两周后,单位与我签订合同,试用期二个月,但签署合同后发现
用人单位盖章处不是实际工作地点与公司,后继续工作,发现公司很多
劳动诉讼,并且对于员工随意罚款,便,要求离职,但已过试用期11月10日,单位要我提出申请,并办理交接,拟离职时间为11月17日,今天已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关闭油箱等各项签字完成,但单位在开
离职证明前要我签一个说交接后续发现问题的文书,我认为我工作刚二个月,并且没有大量工作,而且这个很明显是单位一种逃避责任的方式,如果交接有问题,大可不做交接签署,为什么劳动者还要在签这个,很不合理,我不同意签,公司不给我开离职证明,请问这要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