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与承包厂房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遂向物业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合同,这样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8-08-08 17:07:52
问题描述:
2013年10月与承包厂房的物业公司签订的
厂房租赁合同,当时还配有三间宿舍,物业说没有钥匙去参观,格局都是一样大的,后来正式开工准备住进去的时候才发现三间宿舍原来是由一个单间和一个套房组成的;由于是分租的厂房,签合同物业公司商定的如另一半租出去的话要解决公摊的安全通道、厕所、货梯等问题;就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后有向物业公司提出并督促,物业公司也承诺可以解决,但一直未有人出面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我方提出如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交租金是合法的吗?后年关因租金贵和之前的协商的问题没解决,遂向物业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不再租他的厂房,租金和
滞纳金在押金里直接扣除,当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同意此方案,我方说会在年前归还厂房;后因老家伯父在年前26号去世,提前在年前回家参加葬礼,并过完年后才回深圳,没有及时的归还物业厂房,现物业公司说要扣押厂内机械设备,交清所有租金和
违约金两个月的房租,这样合法吗?我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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