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开的收据并不是普通的存款收据,是否自愿存钱去他那里,派出所成功立案,是否构成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
更新时间:2019-05-29 15:29:04
问题描述:
2015年9月初起,XX会计A凭借多年管理村务、开办合作社取得村民的信任,以一个月一分钱的
利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并且要求去存钱的村民不可以声张,A承诺,想取得话随时都可以来取。但是,没有任何人注意到A所开的收据有问题,他开的收据并不是普通的存款收据,而是在临渭区的一家名为“国XX生猪养殖
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单”的入股单。而作为集资人的A只是作为制票人在票据上签了一个连姓氏都没有的名字,2016年2月中旬,有村民去A家取存款用来开春地里投资,A告知“钱没了”,打发走了村民,2016年5月中下旬,A带着一部分受害群众赶往大荔县XX报案,在报案途中,一再叮嘱受害者——告“国XX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B拿了大伙的钱,到公安局警察问你们是否自愿存钱去他那里,就说是自愿的。之后,派出所成功立案,而作为集资人的村会计A继续留村担任会计一职,甚至还贷款给
其他外村的人,继续非法吸收其他外村人的财产。诉求:1追回村民财产2A是否构成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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