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我们是口头约定3分,法院判决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口头约定的利息不算把给过的利息要回。
更新时间:2019-05-30 13:22:50
问题描述:
2014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整并出具借据一份,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614900元,余款35100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双方约定的
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付息至2015年4月18日,之后拒绝还本付息,并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利息我们是口头约定3分,已经支付我4个月的3分。法院判决利息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4倍计算,还把被告支付我4个月的3分利息减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又上诉不服一审判决1.说没收到35100现金,2.不承担
诉讼费,3.口头约定的利息不算把给过的利息要回。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