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法律程序上,是适用以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是适用于新出台的条例?
更新时间:2019-06-25 16:21:13
问题描述:
以前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可以向业主收取滞纳金,而新出台从09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条例就不支持这一点了。
请问,我前两年的物业纠纷未付费,今年1月物管将我告上法庭,3月1日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3月4日发出传票,两份文件都用快递方式一起发出,我3月11日收到邮件。请问在法律程序上,是适用以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是适用于新出台的条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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