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答此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8-08-19 10:53:04
问题描述:
问题是:房产产权交易管理登记中心受上级房产局的直接领导为房产局直接管理的下设部门.房产局出售其直管公房,方式是分次抵押贷款给付.房产局与买受人签订
买卖合同后,双方以房产局账面价申报成交价格,进行转移登记申请.产权交易登记中心提出收取已付部分款的单据,房产局直管房出售是否经国资局批准问题请示房产局.得房产局领导批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法规文件要求的手续(房产局
直管房产权证、双方买卖合同、交纳税完税凭证)全,批示
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中心依法衡量行政法规要件全,服从领导给预办理。后因买受人及房产局双方原因,没有抵押给付房产局购房款。检察院认为登记中心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没有收取购房人付款单据、房产局卖房没经国资批准,属于登记中心把关不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登记机关认为:法无规定办理房产局直管房转移登记,有收取民事合同购房人履行的付款单据和审查直管房出售须经国资部门批准的法定职责,登记机关登记并无不当。登记机关要求房管局登记时提交(国资批准、收据)只是为了安全和操作人员的对法规的理解的运用。法无规定不为没有过错,更何况是在提出异议后得上级明确批准后办理的。没有付购房款只是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由登记机关负责,更不能由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检察院、法院认为是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的责任,异议很大,请问登记机关负责人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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