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也是2007年受刑事处罚被判处缓刑,我该怎么主张视同缴费年限,我的连续工龄
更新时间:2019-08-20 13:09:15
问题描述:
律师:你怎么理解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我认为这个开除公职只是解除公务员的职位和公务员身份。不应该取消其工龄及其保险待遇。
本人也是2007年受刑事处罚被判处缓刑,2008年6月免去了担任的正处级职务,2008年12月,原所在单位聘为下属单位,纳入人事代理,作为下属事业单位的一般岗位,并与机关事业保险局签订了投保协议,按照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补缴至1997年4月。投保协议中明确约定1997年4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到2015年将机关事业单位保险转为
社保。下个月到
退休年龄,我该怎么主张视同缴费年限,我的连续工龄是不是一定要清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律师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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