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令其支付违约金,要么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但不同意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9-08-28 16:09:16
问题描述:
案例一申诉方:周某被诉方:某商场周某到2008年7月3日商场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同某的工作岗位为收银员,同时还约定了任何一方要求擅自
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50元×合同未满月数。2009年3月3日,商场劳资科通过部门经理通知周某,其工种改为导购员。周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商场单方变更合同中关于工种的约定条件,并表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商场遂以周某要求解除合同为由,令其支付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月数为16个月,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共800元。周某在随后的几天中仍旧上班做收银员,商场见状通知她,她的工资已被停发,要求她要么到导购员岗位,要么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周某无奈只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付违约金,该商场则表示如周某不交纳违约金,商场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向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该商场支付其工资并赔偿由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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