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执行人名存实亡无力偿还,其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后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之规定和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及核算验资报告书
更新时间:2018-08-28 07:18:13
问题描述:
我公司1996年一借款案件,因
被执行人名存实亡无力偿还,2000年追加其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后该案件交由另一同级区法院办理。2003年法院冻结了该主管部门100万,其不服提出
执行异议,中法指示区法院于2004年撤销了原审法院追加主管部门和冻结100万的裁定。之后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之规定和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及核算验资报告书,提出追加投资方为被执行人。区法院2006年以被告人已无经营活动,名存实亡,投资方应
注册资金二百万元,而实际注入仅为二十万元”为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之规定,做出追加投资方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投资方提出执行异议,中法2006年裁定投资方是按照机关内部管理程序同意被执行人公司成立的审批机关,其主管部门应为原追加人。所以撤销区法院追加投资方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要求继续执行原追加人。区法院认为撤销原追加人的裁定未撤销,仍为有效裁定,无法执行原追加人。而投资方因中法已撤销,造成该案无人可执行。另外,原追加人工商注册即中法认定的主管部门的时间是1993年7月,而被执行人工商注册时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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