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当事人要要回其余应补发工资,还是仲裁委?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
更新时间:2019-09-24 07:12:53
问题描述: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给当事人造成4万多元工资损失,当事人向
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并补发擅自变更岗位给当事人造成的工资损失,仲裁委驳回了当事人仲裁请求,当事人不服,
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当事人全部
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收到判决书后,恢复了当事人原岗位,但对于应该补发的工资,只象征性地补发了50元,其余的不再补发,并扬言,有本事接着去告,你告我一次我就给你补50元,吿一次补50,耗死你,请问当事人要要回其余应补发工资,是该去找法院还是仲裁委?另外当事人认为,该笔应补发工资虽然是经过法院审理而非仲裁委仲裁获得支持的,但并不改变其为工资的性质,用人单位理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一次性付清,如真的像用人单位扬言的那样,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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