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因个人家庭问题去不了。公司做法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10-14 16:23:11
问题描述:
我在一个单位工作了15年,以前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直到2006年单位给上了保险,2009年9月9日签订了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9月9日到期,合同的工作地点是北京市,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今年8月份单位将我的工作地点要从北京市调整到青海省,单位说如果不去就辞职,我因个人家庭问题去不了。2012年8月30日给我下达了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因就是“因您个人原因未能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调整”。通知说依照合同,当“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无法履行”,公司可以无偿
解除合同,考虑对公司的贡献,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公司做法合法吗,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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