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研发生产部门,合同分两次签订,深圳分支打算搬迁到成都,我想问一下此种情况是否应该赔付N
更新时间:2018-08-30 15:08:09
问题描述:
公司情况:公司在成都,深圳为研发生产部门,
合同分两次签订,每次一年。第一年
社保挂在深圳另外的公司,年底统一报销。今年注册了一个分支机构,社保挂在该机构下。
现存争议:深圳分支打算搬迁到成都,但是我们都没有去成都的意愿,所以公司打算统一给我们一个月的遣散费,包括三名三期妇女,我想问一下此种情况是否应该赔付N,而不是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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