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依据合同法74条,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起诉法院?还是单列为第三人?
更新时间:2018-09-06 20:26:06
问题描述:
2015年6月8日本人(一审原告)起诉董某(司机)、李某(车主)赔偿(因雇车运输家具途中失火造成)经济损失2.35万元,8月20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3月17日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被告不服2016年5月10日上诉,二审法院2016年9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原告2016年10月7日申请
法院执行。因被告失联执行无果。
2015年10月27日被告李某将涉案货车过户给同乡(近亲属)李某名下。
请问律师,被告李某明知官司定输要陪,为了逃避偿还债务,在法院审理期间转移可偿财物,原告是否可依据合同法74条,以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起诉法院?
请问律师,受让人李某在
起诉状里是列入被告还是单列为第三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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