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2015年9月份签订的,施工单位持《泰州市建筑工程承包计价手册》、施工合同、请问我现在应该根据哪个执行呢
更新时间:2018-09-07 21:14:54
问题描述:
建设工程
合同2015年9月份签订的,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1.6中约定“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
泰州市
建筑工程承包计价手册》、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未经测定不得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但泰州市2014年11月12日发出的泰建价[2014]5号文第五条第(二)小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消费率核定制度。工程结算时,基本费根据2014年《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直接计取”,第八条有明确说明,“2014年11月30日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适用本通知。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问题是审计坚持要按合同专用条款造价处进行考核,才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但造价处按照2014年5号文不受理考核,请问我现在应该根据哪个执行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