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A1960年生,在广州东莞打工赚钱,自2003年至2019年在公司法人B的工厂工作中,在2005年至2011年B为我买来6年个人社保,以后停缴,2019年又交了一年,现B关掉工业厂房项目投资其他生
更新时间:2020-02-12 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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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A1960年生,在
广州东莞打工赚钱,自2003年至2019年在公司
法人B的工厂工作中,在2005年至2011年B为我买来6年个人社保,以后停缴,2019年又交了一年,现B关掉工业厂房项目投资其他生产厂家,公司法人并不是陈舰,我想问一下:我是不是能够规定B为我补缴2011年至2018年的个人社保?B是不是有所为我缴纳社保的责任?寻求帮助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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