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原国企改制员工(现48岁),2012年改革时属撤出劳动者职位疗养工作人员,真实身份换置后迄今一直留到原企业再次工作中,企业以我就是退养工作人员为由,和我签署的是“劳务公司用工合同书",享有显著与
更新时间:2020-04-02 08:11:54
问题描述:
我就是原国企改制员工(现48岁),2012年改革时属撤出劳动者职位疗养工作人员,真实身份换置后迄今一直留到原企业再次工作中,企业以我就是退养工作人员为由,和我签署的是“劳务公司用工
合同书",享有显著与签署"劳动合同书"工作人员不一样的工资待遇,问:企业和我签署"劳务公司用工合同书"来避开义务是不是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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