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于2012年12月14日新员工入职并签订合同,第一次签一年,第二次签3年合同书标明与2016年12月31日第二次合同书期满,我规定与企业签署无限期合同,企业回绝签署无限期合同。与2016年12月2
更新时间:2020-04-03 15:40:24
问题描述:
自己于2012年12月14日新员工入职并签订
合同,第一次签一年,第二次签3年合同书标明与2016年12月31日第二次合同书期满,我规定与企业签署无限期合同,企业回绝签署无限期合同。与2016年12月29日通告劳动合同解除,企业是不是应当务必提早一个月通告劳动合同解除吗?这样的事情下企业应当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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