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与出租方签了租赁店面合同,店面出租时间:有什么依据?
更新时间:2018-09-17 20:39:09
问题描述:
律师好!本人租了一个店面,当初与出租方签了
租赁店面
合同,一共有九条条款,重要的有 1,店面出租时间:即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 2,交租方式;每年租金四万五千元整,按一次性交清再使用。3,在租赁期间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止合同,否者需赔偿另一方所有损失。去年生意不景气,整个外来人口减半,像我类似店面市场价只有三万元,于是我向甲方提出只交三万,甲方说至少要交四万两千五百,我说那我走人了不开店了,甲方说店你可以不开可以走人,但你要赔偿我四万五千元,我想问一下,甲方说的是歪理还是合理合法吗,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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