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受2年时效约束吗?
更新时间:2018-07-04 1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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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动者于07年12月向
南京仲裁庭申诉要求用人单位给其补缴2003年4月至2007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等)和支付2003年4月至2007年11月的加班
工资,仲裁庭对2003年4月至2007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完全予以了支持,但对于加班工资,只支持了2年的加班工资(2005年11月至2007年11月)。对于仲裁庭的裁决,我感到费解,对于同是民事权利的
社保和加班工资,为何做如此区别对待?难道社保缴纳不受2年时效的约束吗?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两年。各位如何看法?
A劳动者于07年12月向南京仲裁庭申诉要求用人单位给其补缴2003年4月至2007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医疗等)和支付2003年4月至2007年11月的加班工资,仲裁庭对2003年4月至2007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完全予以了支持,但对于加班工资,只支持了2年的加班工资(2005年11月至2007年11月)。对于仲裁庭的裁决,我感到费解,对于同是民事权利的社保和加班工资,为何做如此区别对待?<p>难道社保缴纳不受2年时效的约束吗?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两年。<p>各位如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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